人活一辈子,婚、丧、嫁、娶算是头等大事,这么说应该不会有人反对吧?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对结婚的环节是非常重视的,早在西周时期,就有婚姻“六礼”之说。
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男方家请媒人去女方家提亲,女方家答应议婚后,男方家备礼前去求婚;问名,男方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纳吉,男方将女子的名字、八字取回后,在祖庙进行占卜;纳征,亦称纳币,男方家以聘礼送给女方家;请期,男家择定婚期,备礼告知女方家,求其同意;亲迎,婚前一两天女方送嫁妆,铺床,隔日新郎亲至女家迎娶。
咱们今天就说说“六礼”中的第四礼——“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纳征”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不得反悔。“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通俗一点就是为了男方给女方彩礼(当然也有女方给男方彩礼的特殊情况,道理都是一样的)。
貌似各地区彩礼不算太高嘛,随便掏空家里三两个钱包,七拼八凑还是娶得起媳妇儿的,其实图中的彩礼排行只能作为一个参考,据曌见了解,“天价彩礼”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毕竟随着老百姓的小日子越过越好,“卖女儿”(指望嫁女儿彩礼发笔横财)的现象是越来越少了,越来越多的女方父母如果觉得小伙子不错,甚至会不要彩礼,这样就拉低了地区彩礼的平均数,实际情况并没有图中所示的那么乐观(乐观是对于男方而言的,对于女方而言则是悲观,哈哈)。那么,给出了天价彩礼,婚结成了还好,如果婚没结成或者结了婚后又离婚了,给出去的彩礼怎么处理呢?
今天李律师争取用三个问题说明白彩礼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果你读完这篇文章还有疑问,花生瓜子伺候上,来找我!
一、什么是彩礼?
由于彩礼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彩礼的认定还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中有如何判断彩礼的相关解答:“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划重点——“不得已而为的给付”,如果一项给付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但并非不得已而为,例如“三金”,如果只买了“两金”或者“一金”,对方只会觉得你抠门,并不足以导致婚姻关系缔结失败,那么此时的“三金”就很难被认定为彩礼(当地确实存在不买“三金”不结婚的风俗习惯的情况下另当别论)。
二、彩礼给付的法律性质
对于彩礼给付行为的法律性质,理论界还未达成统一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
附条件说:婚约期间的财产赠与是以对方将来与自己结婚作为赠与所附的条件,如果婚约解除,应当视为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受赠人应当返还受赠财产;
所有权说:婚约期间的财产赠与只是一种民事赠与关系,一旦所赠财物交于对方,所有权就发生转移,即使婚约解除,受赠人也无须返还受赠财产(所有权说好霸道有没有?乍一看就感觉不公平);
从契约说:彩礼给付是一种赠与契约,这种赠与契约是婚姻关系的从契约,如果婚约解除,婚姻不能实现,则从契约就失去了存在根据,受赠人应当依不当得利或者显示公平返还。
三、什么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口气读完后,是不是觉得最高院肯定没有采纳关于认定彩礼给付行为的性质学说中的“所有权说”?最起码最高院没有完全排斥“附条件说”和“从契约说”。
结束语:
好了,知道了彩礼的范围(什么是彩礼)和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基本上就不会抓瞎了。至于认定彩礼给付行为的法律性质那几个学说,能读懂就读,读不懂也没关系,让你的律师帮你解读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