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吕某系某商场的售货员,业余时间在烧烤大排档从事服务员工作。2019年9月24日晚,烧烤大排档员工在工作地点聚餐喝酒,参加聚餐的有李某某、刘某某、刘某、徐某、殷某、段某以及服务员高某、宋某。吕某自商场下班后于当晚9点30分左右赶到聚餐地点。期间陆续有人离开,聚餐大约在11点左右结束,结束时吕某意识清醒。之后,被告李某驾驶车辆与被告刘某某一起送吕某回家,到达吕某位于博山区某街的家附近,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主张死者吕某要在车内醒酒且未告知两被告其具体的家庭地址,导致两被告无法将其送回家,因此,两被告将吕某独自留在车内离开。2019年9月25日早上,吕某被发现在李某某车内死亡,死亡原因为院前死亡。
法院认为
虽无证据证明被告李某某、刘某某存在恶意劝酒行为,但作为共饮者的两被告在吕某大量饮酒后,应当预见放任吕某独处的危险性,应将吕某送医或专人照看,但被告刘某某与李某某仍将死者吕某一人留在车内先后离开,最终导致吕某死亡,被告李某某、刘某某对此存在过错,应对吕某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共计17万元。
律师说法
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发生这类情形,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朋友间聚会饮酒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对于在聚会饮酒后意外死亡的后果,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有人饮酒过量或者醉酒,其他组织、参与者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则组织、参与者存在过错。但该谨慎注意义务的程度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即应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组织、参与聚会的人员只有在存在与该后果相关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