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明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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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拿第三者日记本,妻子将此作为证据起诉第三者,这份证据有效吗?

发布者:石明超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701人看过


案情简介

刘女士与肖先生已结婚近三十年,两人与周女士相识多年。周女士与前夫离婚后,肖先生常帮助、鼓励周女士,两人来往频繁,后确立情人关系。周女士有写日记的习惯,记录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尤其喜欢记录与肖先生有关的生活细节,如买水果、买药、送小孩读书、装修等等均在日记中详细记录。后肖先生与周女士产生矛盾后分手。肖先生未经周女士同意从周女士家里偷拿15本日记本,刘女士发现后,拿着15本日记本起诉到天元区人民法院,要求周女士返还已赠与的206笔财物共计287,830元。起诉后,周女士认可了部分赠与行为,但主张偷拿的日记本系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和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肖先生未经周女士的同意拿走周女士的日记侵犯了周女士的财产权,且日记本涉及个人隐私,现日记本作为证据提交侵犯周女士的隐私权。无论刘女士是以何种方式从肖先生处获得日记本也无法否认原始获取方式的违法性。那么作为侵犯他人隐私的重要诉讼证据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证据排除,律师认为应当排除,根据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日记本作为肖先生盗取周女士财产所得,收集证据的手段违法,证据来源不具有合法性,理应排除适用。周女士插足刘女士的婚姻违反公序良俗,在道德上应予以谴责,刘女士享有的财产权与周女士享有的隐私权相比,权益无所谓谁大谁小,即使他人存在违反道德的行为亦不能以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为由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日记本系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周女士在庭审中对于赠与的部分事实予以认可,系自认,刘女士无需举证。该赠与的财产,法院认为,肖先生对周女士的赠与行为,均发生在肖先生与刘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赠与周女士的相关款项均属于肖先生与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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