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红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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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下落不明的如何主张离婚

发布者:闫红艳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2日|分类:离婚 |522人看过

一方长期下落不明或者是为了躲避离婚而长期不与家人联系造成另一方无法解除婚姻关系。我国法律也有对配偶下落不明后一方要求离婚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此可见,对被宣告失踪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法院一般都会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配偶下落不明后,一方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经公告送达,即可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离婚理由成立的,即可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从以上可以看出,在配偶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有两种方式可以离婚。

一种是在配偶下落不明后,另一方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方为失踪人,在人民法院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一种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论哪种方式,只要离婚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即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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