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陈某(女)与张某(男)结婚不到一年,两人时常争吵,张某提出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陈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并要求精神赔偿。两人协商不成,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一:陈某是否应当返还彩礼?
律师解析:这需要视情况而定。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彩礼,关于彩礼纠纷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张某如果能够证明婚前给付行为导致生活困难,并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法院会考虑适当返还彩礼,但是如果没有证据,彩礼一般不会返还。
问题二:如果法院判决离婚,陈某是否可以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
律师解析:不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失。《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因此不能要求精神赔偿。
最后,在本律师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后本案以调解离婚结案,陈某自愿退回张某彩礼3万元,张某将陈某的嫁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