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都不知道能否要求股东为公司的债务买单。
你听说过这样的情况吗?公司欠了钱没能力还,但是公司的股东却逍遥法外。
最近我们团队正在做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案件,他可能挑战了一般人对公司法律的传统的认知,估计90%人可能。在股东和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
什么是人格混同?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和股东之间的界限模糊了,在财务业务人员和混在一起分不清谁是谁了。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你会认为这种人格混同,结果就是产生了连带责任,所以股东就不能置身事外了,你就他就不能只按照认缴的出资来承担所谓的有限责任了,那对于债权人来说,这无疑是个好消息,他就再也不用担心公司还不起钱而找不到真正应该偿还的人了。所以,公司和股东之间的界限必须比较清晰,否则股东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你正好在追债,那看看能不能用上这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