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比如对于银行来说,客户提前还贷意味着新增贷款规模、贷款余额增速等受到直接影响,从而影响银行大的收益。而本案中担保公司为被担保人提供贷款担保,已经收取了担保费用,被担保人提前还贷行为并不损害担保公司利益,因此被担保人无需支付违约金。其次,《客户告知书》属于格式合同,提前还贷违约金条款属于加重被担保人责任的格式调控,在没有合理提请被担保人注意的情况下该格式条款对被担保人不适用。因此,担保公司不能要求被担保人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