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红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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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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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案,驳回原告诉求

发布者:闫红艳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1日 165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诉称2018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原告投资100万元占据公司13.33%的股份,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分两笔打款共100万到被告账户,但是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没有按照协议当中的要求向原告提供每个月的财务报表,也没有给与原告任何形式的分红,到2019年4月份时,原告到合作××餐饮店铺(××市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店铺东湖永旺店)查看时,发现此门店已经关闭,被告的实际经营者并没有把店铺关闭的情况通知原告,原告投资100万元没有一点回报,基于目前现状,原告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利润分红25万元。

被告XX公司答辩称

原告与答辩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是XX市集深圳东湖永旺店的店铺合作协议,原告应该对该投资行为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利润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合作店铺到目前为止已经因经营亏损导致停业,原告请求利润分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答辩称

同意被告XX公司答辩意见,另外答辩人已履行出资义务,已实缴注册资本,答辩人与被告XX公司未存在财产混同,请求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第三人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办案过程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2月17日,原告(乙方、投资人)与被告XX公司(甲方)签署《XX市集深圳东湖永旺店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该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创立XX市集东湖永旺店(以下简称XX东湖店),由甲方全权负责申请营业执照及相关合法资质、店铺统一管理经营以及营销策划推广,乙方不参与店铺任何经营管理事务,只享受财务公开知情权以及本店利润。本协议合作期限为60个月,自本店开张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合作时间(本店暂定合作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协议期满,双方终止协议或者重新商讨续签合同。本店合作股份比例100%中,甲方占股比例60%,乙方全体投资人以现金300万元做投资,占据比例40%,其中最低投资金额为100万元,占股比例13.33%(个人投资人总数不得超3位)。本店投资中,乙方投资金额为100万元,占本店股权比例为13.33%。关于利润分配,如店铺开始盈利,盈利额除预留周转备用金外,则按月优先返还乙方投资款。如乙方未全额收回投资款甲方则不享有分红权。)待乙方投资人全额收回投入款项后,利润部分再进行分红。分红比例为甲方按60%,乙方按40%。周转备用金按照本店实际投资比例15%预留,本店约定预留金额为人民币36万元。甲方每月20日出具本店上月财务报表,公开本店收款账户余额,待双方确认无异议后,在次月的20日至25日内,分别转入双方指定收款账户中。乙方与甲方合作连锁店无须再另行缴纳任何合作(加盟)费用。乙方只需一次性投入全部投资预算款项,后续无需再进行资金投入,如预算不够后续营业所需,不足部分由甲方负责投入。关于退出及终止程序,如出现经营亏损,店铺营业18个月后,甲方有权选择退出或终止合作;甲方负责赔偿乙方60%的投资损失。如乙方需继续合作,甲乙双方需再次协商合作条款。随附银行转账凭证,该凭证显示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被告的中国银行尾号0855账户转账共计100万元。

原告称,被告XX公司先前承诺向原告支付利润分红25万元,但被告XX共公司在经营XX东湖店之后并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利润分红,被告XX公司在庭审时称XX东湖店于2018年11月开业以后经营不善,持续处于亏损状态,因为无法缴纳租金于2019年3月22日被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强行关店。

被告XX公司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租户合同商业条款明细表》、《深圳市马俊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租金催缴及还原场地通知函》及供货协议、费用报销单等证据材料证明XX东湖店的运营情况。对此,原告向法庭申请审计XX东湖店的流水账单及会计报表,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计并向原告送达审计报价函,但原告迄今仍未缴纳审计费用。

另查,被告XX公司为一人公司,被告陈某为XX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陈某向法庭提交了深圳博诚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书和《关于深圳市XX市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股东陈某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主张被告陈某已经完成实际缴资1000万的出资义务,此外被告陈某于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期间与XX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




仲裁结果

本院认为

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及诉求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XX公司共同合作开设XX东湖店,双方约定由被告XX公司对XX东湖店进行运营。原告主张被告XX公司口头上向原告承诺会支付利润分红25万元,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此外亦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在合作协议书上对被告承诺的利润分红有关具体金额作出过约定,再者,双方在合作协议上约定若XX东湖店运营取得盈利,应优先返还原告投资款,超过投资款的金额再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支付分红,原告在没有收回投资款的情况下要求被告XX公司支付利润分红亦不符合双方协议的约定,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XX公司支付25万元分红的诉求不予支持。原告对被告陈迪的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闫红艳,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自2012年执业至今,先后担任国内外大中型单位法律顾问,为个人和单位办理各类诉讼(仲裁)等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6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离婚、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