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锐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1810******

  • 执业机构:湖北振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帮信罪”的常见法律问题

发布者:张锐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412人看过

一、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与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联系紧密。

二、生活中哪些行为构成帮信罪?

1.“两卡”类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含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手机卡(含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用于接收、转移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款项的行为。帮信案件中,绝大多数为“两卡”类案件。


2.“跑分”类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登录特定平台为网络犯罪团伙提供转账帮助从而将赃款“洗白”的行为。

3.“吸粉”类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推广帮助,以“刷单”“抢红包”“投资指导”“特殊服务”等名义邀请被害人进群或下载APP,后由电信诈骗团伙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行为。

4.“技术”类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通过架设虚拟拨号设备(VOIP、GOIP、多卡宝、络漫宝等)、开发网络程序、制作运营网站等方式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帮助对象(即“上家”)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即使被帮助对象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影响认定帮信行为人构成犯罪。

三“明知”他人实施犯罪的认定?

上述行为方式各有不同,但成立帮信罪均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很多行为人经常辩解他们在实施相关帮助行为时对“上线”在做什么并不知情,但并非行为人说自己“不知情”就不能认定“明知”。一般来说,除行为人承认自己“明确知道”外,如果有下列情形,也可能被认定为“明知”:

1.一般情形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


2.出租、出售“两卡”情形

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两卡”;

出租、出售“两卡”后,收到公安、银行等相关单位部门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两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

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

出租、出售的支付结算网络账号(例如,支付宝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

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

曾因非法交易“两卡”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两卡”;


在作出具体认定时,法官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被帮助者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卡”的次数、张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因素,同时考察行为人的辩解情况,予以判断。

四|帮信罪的入罪标准?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又实行了上述行为,并非就会构成帮信罪,构成帮信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情形如下: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为同一对象提供三次以上帮助的除外;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有些行为人在出租、出售“两卡”后再未操作过银行卡,后续银行流水存在不确定性,但因并未超出行为人出租、出售“两卡”时概括故意的范围,银行流水还是会直接影响行为人的定罪量刑,这样的行为无疑是“将自己的命运交到别人手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