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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案例分析

发布者:温海宁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7日|分类:法律顾问 |2253人看过


虚假宣传案例分析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造成消费者和用户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误解,从而与之进行交易,赢得市场,获取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原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广告宣传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宣传多围绕有关商品或服务方面的信息,集中体现在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商品的地位、价格、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及其他情况,虚假广告内容与一般广告一样广泛,可以涉及商品(或服务)的各种情况。

近五年虚假宣传纠纷的案件数量增长速度较快,主要分布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为106天。

 

一、管辖问题

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侵权类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二、“虚假宣传”的认定与法律后果问题

案例一:房地产开发商因虚假宣传构成违约,依法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件概述】开发商分别通过样板间和广告单页向业主宣传的负一层设有卫生间、下沉庭院宽度、首层入户门处有花园、二层前后设有露台的情况与实际销售房屋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本案中,被告XX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规划、房屋情况等比买受人更加明确、具体,但在订立合同时未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且在样板间、宣传页等宣传材料中对购房者造成一定的误导。被告对其违约和虚假宣传行为应向原告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瓷砖销售公司“借用”资质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三倍赔偿消费者损失

【案件概述】原告在周口市XX陶瓷销售门店内购买瓷砖,销售清单上加盖有周口市XX陶瓷有限公司印章,但该公司未在工商登记机关注册,也未得到佛山市XX陶瓷有限公司的销售授权。

欺诈乃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事实,并使对方因虚假事实而陷入错误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周口市XX陶瓷有限公司将XX牌瓷砖销售给原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该虚假宣传致使作为消费者的原告因陷入错误认识购买了瓷砖,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欺诈。因此,作为该销售门店的实际经营者,即被告XX家装材料商行、周口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樊XX、王XX应对该欺诈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应赔偿原告所付款项的三倍损失。

 

案例三:错将食品当药品,消费者举证不能索赔无门

【案件概述】乔X多次在《江南晚报》的整版广告中看到XX盐藻对多种老年慢性病非常有效果,所以到广告指定的XX药房购买了30盒“XX盐藻”。经过9个多月的服用并没有广告所宣传的效果,经向相关人员了解上述产品仅是一般普通食品。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但涉案商品XX盐藻”系普通食品,生产商武汉XX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获批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许可文件,受托生产企业为武汉XX科技有限公司亦依法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可自行检验,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XX盐藻”是经过国家审批的食品,质量合格,并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本案中,XX药房系“XX盐藻”的销售单位,并无证据证明XX药房在《江南晚报》上发布涉案商品广告,亦无证据证明XX药房存在利用该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方式进行宣传的欺诈行为,也不存在现场虚假说明和掩饰以及夸大事实误导消费者的情况,故对于乔X要求XX药房退还货款并作3倍赔偿金的诉请,不会得到支持。关于广告发布者《江南晚报》社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虽然涉案广告内容的表述方式和内容存在瑕疵,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涉案广告为虚假广告,该广告中已采用了诸如“很多人都说…很多人都已经开始减服各种药物了”等限制词,故不宜认定该广告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况且,乔X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自主选择权和决定权,其购买涉案商品亦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涉案商品的包装标签及产品说明书均明确涉案商品系食品,但并无证据证明乔X将广告内容与包装标签及产品说明书进行对照识别,且在此情形下乔X花费巨款购买大量涉案商品,应视为其是在排除误导因素后作出的自主选择。另外,乔X服用涉案商品后并未造成损害后果。

 

【结语】虚假宣传纠纷中的关键在于“虚假”宣传行为及其主体、损害后果的证据固定,如果原告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就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商标法》、《著作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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