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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只有转账凭证,能否主张借款债权?

发布者:温海宁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414人看过

债权人只有转账凭证,能否主张借款债权?

【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谭某系亲属关系,因被告急于用钱买新房而旧房尚未卖出,向原告借款30万元。因碍于情面,原告向被告转账后未要求其出具借据。原被告也仅通过口头约定了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原告曾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以旧房没卖、暂时无偿还能力为由拖延至今。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提供的债权交付凭证,证明了其履行了出借义务,且债权交付凭证所指的资金流向与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相对应吻合。依据民事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已经完成其举证责任,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应提供证据证明。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提供的债权交付凭证,只能证明实际交付了款项的事实,但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

【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对这一条的理解应当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原告应当就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那么提供转款凭证即为原告举证的表现。转账凭证表达了资金的流向,在某种经济关系基础上发生的资金流向;而且原被告系亲属关系,因对亲属的感情因素而信任,没有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或收条,符合情理。第二,如果被告对此借贷关系否认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比如,被告主张这笔转账是货款、购房款,抑或是还款,应当提供证明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后,原告再就借贷关系的成立继续举证。

如果原告有其他亲友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从民事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来看,就可以确定借贷关系成立了。

 

【延伸阅读】

 

一、未约定利息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问题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相关法条阅读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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