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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企业破产

发布者:温海宁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393人看过

如何申请企业破产

 

一、债权人申请:

(一)申请条件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申请文件

在实践中,一般法院要求债权人申请破产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说明债务人的基本信息,拖欠申请人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已符合破产条件,申请人因此以债权人资格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2.申请人是法人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工商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工商登记信息可到企业信息网上查询并下载。

3.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附相应证据。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呈持续状态的有关证据。 如有催收函,诉讼文书,执行不能等证据,一并附上。

 

【法律依据】

1、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 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 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3、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 申请目的;(三)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4、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二、债务人申请:

(一)申请条件

债务人能证明其已经持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全部资产不足抵偿所有债务时,其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二)申请文件

1.破产申请书。破产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2.同意破产的股东会议决议。

3.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即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除依法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主要负责人一般指企业的实际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人员名单。

5.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以及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支付情况。主要是提供在册职工名单,企业与职工的相关劳动关系材料,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依据。应提供企业破产后职工如何安置的方案,安置费用的筹划、落实,职工工资单。

6.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书并附审计报告。

7.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8.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9.企业债权清册,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债权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等。

10.企业债务清册,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债务发生时间等。

11.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担保事宜的主合同、从合同以及履行情况等材料。

【法律依据】

1、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2、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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