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艳丽律师
宋艳丽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5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西-长治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刘XX、周XX与苗XX、北京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艳丽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0日 6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原告诉称,原告为案外人刘XX(已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法定继承人。2018年3月21日,苗XX醉酒驾驶由苗XX所有的的×××小型轿车沿长襄城际连接线(正在施工,未投入使用)由北向南行驶至潞城市境内店上镇韩村西侧路段时,撞在道路中用于阻断交通的煤堆上,造成刘XX等三人死亡。经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苗XX负主要责任,被告北京XX公司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XX不负此事故的责任。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215760元,丧葬费2320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以上合计268963.5元。2、判令被告平安XX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北京XX公司在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苗XX在过错和继承贵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户口本复印件一份。2、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3、车辆交强险、综合商业保险复印件一份。4、潞城市店上镇河湃村村委会证明一份。

被告苗XX答辩称,苗XX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郑X、刘XX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018年3月20日下午郑X和刘XX去叫苗XX到漳XX吃饭,当时郑X拿的酒,到了饭店后苗XX不喝酒,在吧台和别人说话,这时郑X将酒给其倒上的,说是好酒,2000元一瓶,劝其喝酒。喝酒后又去唱歌,唱玩歌后到第二天凌晨,苗XX不想走,要休息会,当时躺在沙发上,郑X非要走,说第二天要开店,从沙发上拉起苗XX,让其开车走。郑X组织三人喝酒,是组织者,应对大家的安全负责。苗XX不喝酒,郑X劝酒,酒后苗XX不走,郑X非要拉起走。明知苗XX喝酒,郑X还让其开车,刘XX也没有劝阻,明知苗XX喝酒,他们还乘坐其开的车,对苗XX不负责任,对他们自己也不负责任。郑X、刘XX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减轻苗XX的责任。涉案车辆系分期付款车,2018年1月份在潞城农商行贷款12万元,现该车已报废,苗XX没有留下任何财产,只有债务。

被告苗XX为了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苗XX与李XX聊天截图一份,用以证明提供酒的是郑X。2、饭店老板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当时郑X劝苗XX喝酒。3、KTV服务员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当时苗XX想休息,但是郑X拖着苗XX走。4、2018年1月11日潞城市农商行贷款单一份,涉案车辆是贷款车,没有留下任何遗产。5、饭店、证人视频资料一份。

被告北京XX公司答辩称,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本次事故发生的长襄城际连接线系由多个施工单位负责承建施工,而且除施工单位外,发包方长治市住建局、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等也参与了该道路的管理,被告北京XX公司只是其中一个标段的施工方,虽然事故发生路段属被告北京XX公司施工范围,但肇事车辆能够驶入该路段的入口有多个。如肇事车辆并非在被告北京XX公司施工范围内的入口驶入,不应承担事故任何责任。但在未查清的情况下,认定承担次要责任,属事实认定不清,且主要证据不足。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认定书程序违法。肇事车辆系从附近村庄私自开口处驶入未完工道路,故事故责任应由私自开口的村庄承担,而与被告北京XX公司无关。涉案封堵路障的煤矸石并非被告堆放,故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在施工道路范围内有设置反光防撞路障及安全警示标语,已尽到安全警示和防护义务。驾驶人苗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超速行驶,才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北京XX公司为了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照片复印件一组,用以证明设置有警示标语。

判决结果:被告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刘XX、周XX共计82854元。

案件点评: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查找法律规定,最终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与认可。


宋艳丽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6年执业至今。2023年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长治
  • 执业单位: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420********23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婚姻家庭、行政诉讼、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