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5 年 1 月,陈某因右膝关节不适前往河北某医院就诊,该院为其完成 CT 检查诊断为右髌骨骨折、膝关节积液等问题。但该院诊疗过程存在疏漏,未留存完整书面病历,也未采取规范措施预防骨折后易引发的下肢静脉血栓并发症。
后续陈某陆续出现下肢不适,经多家医院检查确诊为右下肢深静脉血栓、静脉瓣功能受损。为治疗伤病,陈某先后在涿州某中医院、某武警二院、某北京总队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接受诊疗,产生大额医疗费,同时因伤病长期无法正常工作,伴随持续护理、营养支出,经济与身心均遭受较大损失。
陈某认为河北某医院的违规诊疗行为是导致自身后续并发症的直接原因,某武警二院诊疗亦存在问题,遂将两家医院诉至法院,主张二被告按照 90% 的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一审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河北某医院诊疗存在过失,与陈某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主要责任;某武警二院诊疗无过失,无需担责;陈某伤情未达伤残标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计算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一审法院结合证据,核定陈某合理损失,并判令河北某医院按照75%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判决作出后,陈某与河北某医院均不服一审结果,先后提起上诉:陈某主张应适用新版伤残鉴定标准重新鉴定,并要求改判医疗费赔付金额;河北某医院则认为 “三期” 评定时长、鉴定费用不合理,请求撤销多项判项。
三、办案经过
作为原告陈某的二审代理律师,我全程跟进一、二审全流程,结合医疗纠纷案件难点,制定针对性办案策略,分步推进案件办理:
1. 梳理诊疗脉络,固定核心证据全面整理陈某历次就诊的病历、CT 报告、超声检查单、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劳动合同等全套材料,按照就诊时间排序,完整还原从初诊、并发症发作到后续治疗的全过程。针对部分票据无明细、部分诊疗费用争议问题,逐一核对佐证材料,区分有效费用与存疑费用,夯实索赔基础。同时重点抓取河北康民医院无完整书面病历、未落实并发症预防措施这一核心过错点,作为案件主攻方向。
2. 对接司法鉴定,强化过错论证医疗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是定责关键。一审阶段积极协助法院启动司法鉴定,配合鉴定机构提交全部诊疗材料,清晰陈述诊疗事实与损害关联。面对河北康民医院对 “三期” 时长提出的异议,协助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核实,由鉴定机构结合陈某髌骨骨折合并静脉血栓的实际伤情,依据专业评定规范作出合理解释,驳斥对方不合理抗辩,保住 “三期” 认定结论。
3. 精准应对上诉争议,厘清法律适用问题二审阶段针对两大核心争议焦点逐一答辩、举证:
伤残鉴定标准争议:对方主张适用 2016 年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重新鉴定。我方查阅法规文件,明确该标准发布于 2016 年 4 月,正式施行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1 日,本案鉴定、一审审理均发生在新标准施行前,鉴定机构沿用当时有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2011 年修订稿)》完全合法,重新鉴定无法律依据。
医疗费赔付争议:结合一审中当事人自愿放弃部分医疗费、法院依据票据及病历核定有效医疗费的事实,提交全部缴费凭证、用药清单与门诊记录,证明一审医疗费核算客观公正,我方上诉请求具备事实依据。
针对医院上诉抗辩:针对河北康民医院主张 “三期” 过长、鉴定费偏高的诉求,结合司法鉴定答复、行业收费标准及陈某伤情恢复现状,指出鉴定结论遵循个性化评定原则,鉴定费用为正规机构合理收费,医院上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撑。
4. 庭审专业辩论,明晰责任划分庭审中围绕诊疗过错、因果关系、责任比例、损失核算四大核心展开辩论。重申河北康民医院因病历缺失、未履行并发症预防义务,是造成陈某后续静脉血栓的主要原因;京城武警二院诊疗行为合规,无需承担责任。同时逐项阐述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的计算依据,证明一审法院各项费用核定符合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驳回陈某、河北康民医院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1.河北某医院按照 75% 责任比例,向陈某赔付医疗费 5961.43 元、误工费 47175 元、护理费 33300 元、营养费 8325 元、交通费 600 元、餐费 825 元、鉴定费 15000 元,各项款项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完毕;
2.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河北康民医院全部上诉请求;
3.二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双方责任分别承担。
至此,历时近两年的两级诉讼圆满落幕,当事人陈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成功拿到足额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