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金荣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8日 3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孕妇规律产检,检查结果都正常,孕29周时产妇因见红临产,住进医方,诊断孕4产1孕29+3周臀位早产临床妊娠糖尿病非活动性HBsAg;
17:15,产妇在会阴侧切下臀牵引分娩出患者,患者诊断为早产、新生儿轻度窒息、脐带绕下肢一周,Apgar评分1分钟5分,5分钟8分,10分钟8分;
患者出生2小时转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诊断:早产儿、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新生儿窒息、新生儿高乳酸血症、新生儿低血糖症、压力性紫癜、双侧臂丛神经损伤、糖尿病母亲婴儿、新生儿代谢性酸中毒;
患者出生后双上肢功能障碍,七个月时,在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诊断:双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
后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诊断:臂丛神经损伤。
律师观点产妇孕龄28周,没有打算放弃胎儿,合并有妊娠糖尿病,医方未能检查排除胎儿是否望星式胎头,武断地选择臀牵引分娩方式生产是患者出生损伤的直接原因;臀牵引分娩术中没有注意保护,手术记录没有记录完整的生产助产过程;患方对于分娩方式不能理解也没有得到合理告知。
鉴定与审判鉴定专家认为医方未充分告知患方早产儿的特点、分娩风险和不同分娩方式的利弊,对早产儿臀位的处理不够积极,臀牵引手术未写手术记录,不除外操作欠规范可能。医方的过错与患儿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共同责任。
法院经法庭调查、充分论证后判决被告医院赔付原告交通费、住宿费、参加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724599元。
医疗费等后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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