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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孕妇剖腹探查找囊肿,后果非常严重

发布者:张金荣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8日 2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51210日,原告因妊娠25周,胃部区域疼痛,呕吐于被告1大兴安岭某医院就医,医生明确诊断为卵巢囊肿1211日下午5点多,行卵巢囊肿手术治疗。术中卵巢并未见囊肿,而是见于囊肿位于横结肠后上方,于是刀口上延,又进行了剖腹探查术,但手术打开腹腔并未明确确诊,只作了囊肿引流,腹腔引流术,后考虑为胰腺囊肿或因梗阻而胀大的十二指肠肠袢。此次手术造成术后因强烈子宫收缩,于20151230日,行引产术。201615日,行两次无痛刮宫。

2016316日,原告转院至被告2哈尔滨某三甲医院,323日,施胆囊切除术+肝总管-空肠吻合术+剖腹探查+胆总管囊肿切除。患者术后带引流管,诉讼期间多次到被告2处要求撤管,被告2不予撤管。

原告方认为,被告1在未对原告进行全面检查的情况下确诊错误,在没有进行术前充分告知的情况下盲目手术,导致原告网膜及小肠与切口窦道处粘连,胃及十二指肠与胆管及囊肿严重粘连,为二次手术带来极大的风险与难度。原告前往被告2处继续治疗期间手术失败,导致原告手术后两天就出现胰漏,时至今日原告仍然无法撤管。

经法院委托哈尔滨某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被告120%被告240%责任,伤残五级等。

原告与被告2不服鉴定意见,被告2申请重新鉴定申请,法庭同意后,依法委托哈尔滨另一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在后来的鉴定机构建议下,原告到上海长海医院撤管成功。

新的鉴定机构鉴定意见:被告1为二级医院,为孕妇剖腹探查并囊肿引流没有手术资质,诊疗存在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参与度为主要责任,被告2拒不予原告撤管,增加患者医疗期,对增加部分承担次要责任。

此案教训沉重,因为被告1的过分盲目自信导致原被告三方伤神伤心,原告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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