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金荣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8日 2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患者因间断胸闷胸痛4年,加重20天到被告医院住院,冠脉造影检查提示:冠心病3支病变,合并糖尿病,冠状动脉较细、病变弥漫,双足散在发花;
行OPCABG术后出现尿量偏少,双下肢循环差等症状,行CRRT治疗;
一周后发现右股浅动脉血栓形成,急诊行右股浅动脉取栓术。术后患者双足发黑、皮温凉,请血管科及外院专家会诊给予相应治疗后未见明显好转,双足坏疽;
血管科及骨科会诊建议行截肢手术,家属不同意手术治疗。给予抗凝、扩冠、换药、控制血压、血糖等治疗后家属要求转入外院进一步治疗。出院诊断: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PCI术后;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房颤;双足坏疽;右股浅动脉血栓;肾功能不全。
后经过五个月的保守治疗无效,患者死亡。死亡原因:心跳呼吸骤停并致循环、呼吸、肾脏等多脏器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
律师观点患者自身存在多项手术高危因素,被告医院对患者术前的病情没有进行客观评估,盲目选择手术;术前准备不充分,对患者糖尿病及高血压长期病史,且病情较重,应在相关科室会诊后,适当治疗调整,再行手术;术后被告疏于防范、疏于观察,治疗、护理不当,导致患者下肢动脉栓塞的发生,栓塞发生后也没有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患者高龄,因术后伤口愈合不良,加上下肢动脉栓塞坏死,双足坏疽。最终全身状况恶化不治而亡。
鉴定及审判鉴定专家认为医院在搭桥术前对“肾功能”及“下肢病变”缺乏必要的检查及相关科室会诊评估,未尽到注意义务,医方存在过失;医方未针对被鉴定人刘X下肢病变可能的进展及并发症进行充分告知,医方存在不足。患者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不能完全除外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参与度为20%以下。
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212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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