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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产失当分娩延误致患儿重度窒息案

发布者:张金荣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8日 3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产妇时年27岁,孕前服用叶酸及多维元素,孕期定期在被告医院产检,孕23周诊断妊娠期糖尿病,其余监测正常;

产妇(停经38+5)破水1小时入医方急诊,血压160/90mmhg,心率120/分;

4:45,医方予产妇口服拉贝洛尔50mg,血压150/85mmhg,诊断胎膜早破、妊娠期糖尿病,妊娠期高血压;

8:20,静点催产素,10:00开始腹痛;

13:00,产妇血压160/100mmhg,15:00多见红流血;

15-16:00之间,产妇有尿无法尿出,至18:00宫口开全,无论怎么使劲均无有效宫缩;

19:30,胎心明显下降,助产护士说胎心80/分;

20:05,剖宫产一活男婴,出生不哭,产房找儿科,阿氏评分37,8分,诊断新生儿重度窒息,代谢性酸中毒,新生儿肺炎,心肌损害;

23:45,八一儿童医院来车接诊,询问为何没有气管插管;

在八一儿童医院住院28天,出院诊断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肺出血、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等,患儿不会看人,眼睛向上看,身体经常打挺,发硬(肌张力高);

后患儿因中枢协调障碍、癫痫等疾病,多次在八一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如上;

目前患儿不会翻身,不会坐,不会爬,不会拿东西,不会咀嚼,头仅能抬起几秒钟,重度脑瘫,智力发育迟缓。

律师观点医方对于产妇糖尿病没有合理关注也没有适当处置,没有进行胎心监测和评估,对于胎儿发育和窘迫均没有预判,与医方的诊疗水平严重不符;产妇同时伴有高血压、糖尿病,医方未予及时选择合理的生产方式,也没有及时采取引产措施,215入院到820才用上缩宫素,严重延误患儿出生合理时机,导致患儿出生重度窒息;产妇入院时血压为140/80mmhg,复测为150/85mmhg,未予诊断鉴别诊断,甚至在产程记录中长达5个半小时都没有对血压进行观察和记录,可见医方对产妇情况的没有合理的预判和考量;医方未持续监测和关注胎儿心率情况,在18:40发现胎心率下降时(因无记录不知具体下降时间),没有及时终止妊娠,延误患儿出生时机,与其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产妇在产程中明显无力继续生产,医方依然坚持阴道生产,选择错误;医方发现胎儿严重窒息,医方行动迟缓,延误患儿出生时机。

鉴定与审判鉴定专家认为产妇为初产妇产程进展过快,结合产程进展情况分析,考虑医方催产素的应用不当导致产妇宫缩过强,加速了产程进展,医方的上述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手转胎头失败后,胎心降至90110次每分,考虑胎儿窘迫,停用催产素,20:05,胎儿娩出,自诊断胎儿窘迫至胎儿娩出共计58分钟,时间过长,与患儿出生后出现重度窒息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建议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因患儿还在发育期,评残的时机尚不成熟,故未评残,也未评三期。

经法庭调查,法院依法采信了鉴定报告的意见,判决被告3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医疗费、康复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1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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