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金荣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2日 1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产妇2014年2月24日因孕30+2周重度子痫前期到被告一住院,3月5日娩出患儿。患儿生后肤色发绀,呻吟、吐沫15分钟,转新生儿科,诊断为新生儿吸入综合征,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新生儿低血糖症,小于胎龄,极低出生体重儿,早产儿;
3月9日患儿在多巴胺改善循环,静脉高营养治疗后,患儿出现明显腹胀,可见胃肠型,吐两次黄粘液,下胃管抽出较多气体,连接胃肠减压,患儿体征有缓解;
3月25日患儿出现皮肤发灰,排黄稀便1次可见少许血性物,腹胀明显,可闻及肠鸣音,高度警惕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禁食水,胃肠减压,外院会诊后考虑警惕严重感染、休克早期,诊断新生儿吸入综合征,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新生儿红斑狼疮,等;
患儿当日转院天津某医院,予禁食、胃肠减压、静脉营养、抗感染等治疗,6天后转入被告二医院;
入院当日被告二予剖腹探查+肠切除肠吻合+肠造瘘术,术后患儿纳奶不理想,体重不增,近端小肠仅剩余50cm,考虑出现短肠综合征,5月20日医方行剖腹探查+肠切除吻合+造瘘还纳术,后患儿出现肝功能衰竭征象;
6月21日发现患儿PICC管路堵塞,患儿出现抽搐,未查出异常,7月2日再次抽搐,发现脑电图异常,后多次出现抽搐小发作,7月10日头颅MR提示颅内静脉血管扩张,考虑静脉发育异常可能;
7月29日患儿出现心率、血压及血氧饱和度进行性下降,抢救成功,30日再次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尸检意见为:患儿因坏死性小肠结肠炎术后胃肠道外营养导致胆汁淤积症继发肝功能衰竭,并发肺部感染致心、肺等多脏器衰竭死亡。
律师观点患儿出生体弱发育差,喂养的奶粉应当为特殊配制,被告一按照常规新生儿喂养是导致患儿后来肠坏死等疾病的根本原因,在患儿出现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炎可能体征时,医方没有及时发现病情,也没有合理告知原告患儿病情,处理上消极被动;被告二在发现患儿出现PICC管路堵塞后没有及时处理是患儿出现胆汁淤积继发肝衰竭的成因,两个医院的错误发生在一个极弱体质患儿身上,最终导致了患儿的死亡。
鉴定与审判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委托进行法医学医疗过错鉴定,鉴定分析认为被告一存在:未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未及时发现患儿发生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的早期症状和体征,延误诊断及治疗;对患儿的病情重视程度不够,对患儿所患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病情未予充分告知。其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负次要责任;被告二存在未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发生PICC管堵塞的过错,该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患儿为早产儿,出生体重极低,免疫力低下及所患感染较重,故此,建议医方负轻微责任。
庭审中原告被告均申请专家出庭,专家解答了各方疑问,在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后,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及鉴定专家的意见判定被告一承担30%赔偿责任,被告二承担5%的赔偿责任,判决二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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