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金荣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1日 2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患者男性,三年前因间断右侧鼻塞在某医院(医方)住院治疗,入院后初步诊断为1.右侧鼻腔肿物(鼻息肉?内翻性乳头状瘤?);2.高血压Ⅱ级;3.Ⅱ型糖尿病;
一周后在全麻下行鼻内窥镜下行鼻腔肿物切除术+双侧下鼻甲等离子消融术;
患者术后约6小时感觉右眼框疼痛肿胀,视力模糊,查体示:右眼睑下垂,右眼结膜充血。请值班医生看过后认为是术后缺氧所导致,医嘱给予吸氧与口服止痛药一片治疗。第二天请眼科会诊检查后诊断为“闭角型青光眼急性发作”;
眼科医嘱给予药物与引流降眼压治疗,经四次治疗后未见好转,向患者告知病情已经不可逆转,之后眼科并未给予治疗方案和进一步检查治疗措施。
患者先后就诊于北京同仁医院、协和医院、北医三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检查结果显示患者右眼屈光异常、玻璃球体浑浊、视神经萎缩、视野狭窄、右眼角膜内皮已在某种药物激发下烧损严重。
律师观点患者常年在医方体检、看病,医方对其身体状况了解,在使用阿托品前没有给予眼科检查,未排除使用禁忌,导致使用阿托品后诱发青光眼,造成右眼失明、左眼视力大面积受损等损害后果;医方发现患者出现不适症状后,没有及时给予检查和治疗,错失最佳救治时机,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在眼科会诊后仍然没有给予积极的对症治疗,加重了病情恶化程度;医方未尽到告知义务,侵犯患者知情权、选择权,致使患者丧失最佳救治机会。
鉴定与审判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右眼失明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同等,构成六级伤残,误工期180-300天,护理期和营养期均为60-120天。
法院经法庭辩论和证据质证后判决医方七日内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1231元。
案后思考临床工作中,医生为患者使用阿托品前应当先行眼科的专科检查(包括眼压检查,立体眼底照相,视野等检查),医方只有在排除禁忌症后方可使用。
原发性急性闭角型青光眼是眼科一种最常见的致盲病,起病急,危害大。根据国内外大量医学期刊发表的相关病例,闭角型青光眼急性发作时应立即治疗,凡发病早期或发现不良症状几小时内请眼科采取正确治疗措施,大多数患者均可保留部分视力或损害较小,相反如因漏诊误诊延误救治时机,一般都会损害严重或导致最终失明。
只要医方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是可以完全避免闭角型青光眼发作、发生和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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