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伟律师

  • 执业资质:1520120**********

  • 执业机构:贵州秉尚(南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机关工勤人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适用劳动法

发布者:邓伟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8809人看过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可见,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是劳动法律中所称的劳动者。你与税务局之间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受法律调整和保护。你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税务局应为你补缴社会保险费。另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你患病期间税务局将你辞退是违法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