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感情好的时候,觉得我的就是你的,你的也是我的,所以房产证上加个名,写个赠予协议,去做个公证,甚至直接去房管局加个名减个名,都是我们感情(主要是爱情,也有很多基于亲情的赠予)的试金石。
可是没曾想,之后翻脸了,恨从心头起——凭什么要给她/他这么大一笔财产,这么大一处房子?——不行,我要撤销赠予!可是,给的时候那么痛快,撤的时候可不那么容易。成年人了,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当时为啥没留个心眼,附加个赠予条件上去?或者问一问自己还有后手么?
最近这样的案例遇到的有点多,所以就专门研究了一下之前法院判过得。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
从现收集的相关案例来看,双方已签订赠与合同、或者在夫妻财产约定中有赠与条款、办理了公证、甚至已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的,若过了段时间,一方找理由要求撤销的(一般是侵害赠予人利益为由),十之七八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而十之二三得到法院支持的,得有确凿的证据,强有力的证明另一方存在法定可撤销赠与的情形。
比如误解了亲子关系的存在(重大误解)、骗婚、实际实施了解消性身份行为且该行为可对赠与人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的、以及其他强迫或欺诈行为的存在。
而那些以结婚时间短、得到房子后就要离婚、关系不好、对方出轨、情感欺骗为理由的撤销,一般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强度不够。
此外,与婚姻家庭相关的赠与撤销之诉,还有一个特殊的法律问题,就是有当事人会主张《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系赠与协议,并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为由要求撤销协议,部分法院在说理部分会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系赠与协议的主张缺乏依据,对其要求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也有法院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涉及的婚前财产部分应认定为原告对被告基于婚姻的赠与,即基于婚姻能够持续,原告将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被告一半。但从最终生效判决来看,若无特别恶劣的、且可以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侵害发生或者重大误解事由,在夫妻财产约定背景下的“赠予”很难被承认,更难被撤销。
综上,(1)撤销赠予之诉必须有足够强有力的理由,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严重侵害赠予人利益的,方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2)存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明确约定情况的,一般适用于婚姻法的特别规定,而不适用于合同法的赠予撤销。故而,法院会结合真实情况予以实体上的裁判。这时候,你需要一个在法理层面能理清楚的律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