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起:被占为己有的六万公款
2018年10月26日6时,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以涉嫌职务侵占为由,刑事拘留了一名男性青年庞某,后将其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派出所。
得知此事后,庞某的父亲找到中科为律师团,希望中科为律师团律师能帮助处理此事。与庞某的父亲面谈后,中科为律师团律师接受其委托,并且向委托人了解了当事人庞某的情况和基本的案情经过。
庞某生于1987年,小学学历,来深圳之前一直在家乡务农,家中有一年迈的父亲。2011年庞某成为深圳L公司的业务员,主要负责收取与L公司合作的二十多家超市的货款。2012年2月至3月期间,庞某收到9家超市货款共计人民币64,646元,但他没有上交公司,也未办理辞职手续就携款回了老家。L公司发现后,向派出所报案。2018年10月26日,庞某在老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后一直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二、 争取减刑:
(一)深入分析案情
了解基本的案情后,主办律师对本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讨论,认为当事人庞某有很大的减刑希望。
首先,当事人庞某涉嫌侵占的金额为人民币64,646元,刚达到《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相对于本罪来说涉案金额较少,并且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从轻处罚,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其次,案发之后,在律师的建议下,庞某的家属多次登门向受害人L公司赔礼道歉,返还了被侵占的全部货款人民币64,646元,并且在其家庭经济情况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另外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354元。随后,庞某的家属与受害人L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取得《谅解书》,《谅解书》中,受害人请求司法机关对庞某不处罚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轻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从宽处罚。
最后,庞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积极悔罪,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进行处罚。
(二)变换策略,争取减刑
2019年1月初,庞某案的主办律师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庞某,告知其父亲已委托律师,并进一步了解其个人情况,犯罪过程、行为动机、与被害人关系等案件情况以及逮捕过程、审讯情形、在看守所的情况等,还向当事人确认了其减刑情节,当事人表示愿意积极配合,争取减刑。
会见后,在对案情和当事人的减刑情节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之上,主办律师以《刑事诉讼法》第269条为依据,首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这份意见书中充分论述了庞某的减刑理由及相关的法律依据,请求检察院考虑庞某的减刑情节及其个人和家庭情况等因素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9年1月下旬,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庞某犯职务侵占罪,建议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得知不起诉意见的策略没有成功,主办律师遂更改了诉讼策略,决定以减刑为目标进行辩护。2019年1月29日,庞某职务侵占罪一案开庭,主办律师作为庞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庭上,辩护律师向法庭列举了庞某的减刑情节,并提交了《谅解书》《和解协议》等证据,请求法院对庞某作出从宽处罚的判决。
三、 成功减刑
2019年1月30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判决庞某的职务侵占罪名成立,但是因其具有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减刑情节,最后法院判处庞某拘役四个月(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据此,法院基本接受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本案被告庞某从宽从轻处罚。
四、 律师分析
职务侵占罪是《刑法》中一种较为常见的经济犯罪,犯罪主体为非国家公务人员。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那么何为职务侵占罪条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即六万元。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起点又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但如果满足《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的情形,即达成和解的,可以不起诉或从宽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庞某的涉案金额刚达到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起点,并且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而辩护律师正是利用了这些事实,以法为据,成功地打了一场诉讼仗,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利。
五、 产品介绍
刑事辩护:中科为律师团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公诉或自诉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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