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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碰瓷”!律师出马避免27万元损失

发布者:中科为律师团2019年08月01日311人看过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中科为律师团客户收到法院传票,其前员工杨某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我方客户,要求赔偿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后客户全权委托中科为律师团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处理此案件。中科为律师团律师就此案件进行了举证和开庭答辩,经审理法院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帮助客户避免了27万余元的赔偿。

  2017年2月中科为律师团客户与杨某签订了《劳务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务关系。2017年11月,杨某在工作期间被第三人驾驶的非机动车撞伤,后杨某进入深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杨某右腓骨中段骨折、右小腿挫裂伤、多处软组织挫擦伤。


  二、法律分析

  此案的关键点在于

  其一,因劳务关系所产生的人身损害不能认定工伤。杨某确实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但双方仅构成劳务合同关系,杨某不能成为要求工伤损害赔偿的主体,其所受伤害也不能认定为是工伤。因杨某属于退休返聘人员,并非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不能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

  由于劳务关系并不受《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双方因劳务关系产生的人生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据此可以判定杨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由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不满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退一步讲,即使按照杨某请求法院支持“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杨某也应先对其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伤残等级程度等做出鉴定。

  其二,杨某的行为属于重复主张权利,不应得到支持。双方已经就杨某所受伤害达成了赔偿协议,且杨某已经获得赔偿。在我方举证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张某驾车时未确保安全行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采取安全措施不当,负事故同等责任。”且双方已在2018年1月达成《赔偿协议书》:“经双方协商一次性赔偿XX元整,一次性归结案,以后再无责任”,杨某获得赔偿款项XX元及约定杨某与侵权人张某就本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应视为杨某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现杨某诉请我方对其在雇佣活动中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重复主张权利,且实质剥夺了我方后续向终局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本案律师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找到了关键证据和充分的法律依据,所以获得了全面胜诉,也帮助客户全面的解决了被“碰瓷”的问题。


  三、律师提示

  第一,找出关键证据、抓住对方证据的缺陷。本案首先是律师发现并充分利用了关键证据,其次是对对方证据的质疑,两者结合使我方处于有利的地位。而在很多纠纷中,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把握十分欠缺,往往会忽略关键证据,同时,也可能不知道如何使证据发挥最大作用,这就很容易导致当事人自认为合法合理的请求而不被法院支持;或者是在面对他人提出的诉求或证据时,不知道该如何以法律支持的方式反驳,而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第二,善于依靠专业人士。客户在咨询律师时也曾表达过,其实像本案类似情况,公司方为了息事宁人往往会委曲求全,给予雇佣者一定的补偿。而本案中,面对雇佣者高额的赔偿请求,客户也是忍无可忍,且经过律师的专业分析,发现此前公司的一些做法确实助长了一些“碰瓷”之风,也让公司有了很多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在面对法律问题时,还是要善于依靠专业人士,用专业的方法解决问题。


  四、产品介绍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括风险排查、合同审查、法律文件审查、律师函、法律培训等项目,解决企业在日常经营和商业交易中的合同、劳动、知识产权、股权、投融资、争议纠纷等各方面法律问题。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产品为企业提供年度全方位法律服务,帮助中小型科技企业防范和排除法律风险,规避损失,降低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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