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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二审,帮助当事人维护一审判决权益

发布者:中科为律师团2022年06月06日 1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B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7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件情况:

深圳A公司,向深圳B公司更换了817个摄像头,被B公司上诉存在质量问题。虽然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更换了817个摄像头,但不能推定被上诉人供应的其他产品,及更换后的817个摄像头亦存在质量问题,被上诉人更换817个摄像头并不免除上诉人对其余未更换设备及更换后的817个摄像头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上诉人提供的与被上诉人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解决的是更换的817个摄像头问题,并未涉及其他摄像头,不足以证明其余摄像头存在质量问题。且在该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对问题摄像头出现的原因多为猜测。其次,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与上诉人工作人员薄工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上诉人在车辆上还安装了其他家的摄像头,并存在贴被上诉人标签的情况。上诉人在一审中也自认同期除了被上诉人,还存在其他供应商。故即使上诉人安装的摄像头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上诉人现有证据也无法区分该产品是否为被上诉人供应的产品。上诉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多为客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如前所述,无法区分客运公司所述存在质量问题的摄像头是否系被上诉人供应。另客运公司的相关证实材料形成时间均在上诉人起诉之前,但其在一审阶段却未提供,现在二审提供的该组证据仅有客运公司盖章和车辆清单,并未提供报修当时的相关双方确认的材料予以佐证,客运公司也未出庭作证,故无法以客运公司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被上诉人供应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再次,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持续于2018年3月2日至2019年1月8日,被上诉人交付最后一批摄像头的时间为2019年1月7日,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质保期为一年。在本案上诉人起诉前,除了针对817个摄像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沟通换货后,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质保期内向被上诉人提出了质量异议,已经超过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综上,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上诉人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已超过质量异议期间,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其诉请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在二审阶段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因上诉人存在贴被上诉人标牌的情况,且案涉摄像头均已过质保期,上诉人亦未在质保期提出质量异议。故上诉人的鉴定申请,因不具备鉴定的客观条件,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上诉人B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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