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本案系一起涉案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当事人甲自 2020 年至 2024 年 11 月,在未取得美*、嘉**、壳*、奔*、宝*等品牌商标所有权人合法使用授权的前提下,组织多名工作人员,先后在郑州市两处场地开展假冒车用润滑油的生产、销售活动。一处为惠济区八堡村民房,另一处为当地某汽修厂,当事人采购散装基础润滑油,自行灌装加工成 1L、4L 小桶以及 208L 大桶等不同规格的成品油品,冒用多个知名汽车润滑油品牌对外售卖。
生产完成后,当事人搭建完整销售渠道,依托线下实体门店,结合送货上门、物流发货等多种方式对外分销假冒油品。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门店、多处仓库开展查处行动,当场查扣大量假冒成品润滑油、品牌包装材料以及封口机、打码机等生产设备。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核算,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11 月期间,当事人生产的多款假冒小桶机油共计 80852 件,货值金额 4417347 元;2022 年 3 月至 2024 年 10 月,其对外销售的假冒大桶机油 310 桶,销售金额 2167460 元;现场查扣的各类涉案货品共计 37157 件,货值金额 293455 元。综合涉案数量与金额,本案已达到假冒注册商标罪 “情节特别严重” 的认定标准。
2025 年 3 月 24 日,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侦查机关完成侦查工作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经审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结合涉案情节提出量刑建议。邵玉香、麻**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两位律师全面阅卷、梳理全案证据,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细节,深入了解整个生产、经营流程。
辩护律师查明,当事人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律师结合案件材料,详细统计原材料、包装、场地租金、人工、物流等各项生产经营成本,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本案计算罚金时,应当充分考量当事人实际经营成本、盈利空间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等客观情况,恳请法院结合全案情节对当事人予以从宽处罚,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案件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控辩双方意见。法院认定,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案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同时,法院充分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四十万元,刑期自羁押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查扣的假冒润滑油、包装材料共计 37157 件依法予以销毁,灌装机、封口机、打码机等生产设备予以没收,其余涉案财物依法处置。
本案中,邵玉香律师、麻**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点,充分运用刑事辩护技巧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专业辩护意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理,充分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办案能力,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邵玉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