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玉香,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四,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东**(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广东**(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决婚生女甲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愿意协商支付抚养费;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20000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经相亲相识,于2023年12月28日在河南省郑州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24年10月18日生育一女甲,现已年满一周岁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注重感情培养,常因生活琐事频繁发生争吵,被告婚后性格暴躁易怒,长期对原告进行言语侮辱辱骂精神控制,并多次殴打原告,长期的暴力行为导致原告精神及身体遭受严重损害,原告长期忍耐,精神压力大,于2025年9月25日接受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心境(情感)障碍”等病症,被告的行为不仅导致原告身心造成严重创伤,而且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被告婚内也多次向原告提出过离婚,现原告认为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婚生女甲目前未满两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愿依法承担抚养费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四辩称,1.同意解除与原告张三的婚姻关系;2.同意婚生女甲由被告李四抚养,但原告张三应每月支付抚养费8000元,直至甲年满18周岁;3.判令婚生女甲因双耳全聋产生的医疗费(含已发生的检查费,助听器配置费及即将进行的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费)及后续康复费,由原告张三承担50%(包括2025年10月1日后被告因孩子产生的花费45783.59元,及产生的借款5万元,订制的助听器48500元);4.判令被告金楠楠及婚生女甲对郑州市**区**南街***号院6号楼2单元****室(婚房)享有永久居住权;5.判令婚生女甲在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享有的相关福利,直接转入甲专属账户;6.驳回原告张三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及离婚经济补偿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7.请求判令张三返还甲的卡并返还金额67000元;8.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张三承担事实与理由:就原告张三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如下答辩意见,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被告的全部答辩请求一被告同意离婚,但婚姻破裂的过错在于原告,其诉称被告存在暴力及精神控制行为与事实严重不符1.原告婚前刻意隐瞒精神病史与个人债务,侵犯被告基本权利被告与原告于202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23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才发现,原告婚前曾因精神类疾病在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该健康信息被其刻意隐瞒,侵害了被告的婚姻知情权与健康权,为婚姻生活埋下根本隐患同时,原告隐瞒婚前个人债务,导致被告自2024年3月怀孕初期起,便持续遭受催账公司的恶意讨债,包括电话恐吓,上门骚扰,短信轰炸等,期间被告曾多次住院保胎;甚至蔓延到被告的工作单位,同事与领导也受牵连,严重影响了被告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被催债期间,被告曾主动转账给原告,让其偿还欠款维护征信,但原告并未妥善处理该债务问题2.原告诉称被告“性格暴躁,实施暴力及精神控制”系颠倒黑白事实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始终尽责维系家庭,2024年1月怀孕至2024年10月婚生女甲出生,所有产检费保胎费营养费等均由被告单方承担,被告因多次保胎需住院卧床,全程由被告家人照料,原告及其家人从未出面关心或提供任何帮助婚生女甲出生后确诊双耳全聋,且为严重性过敏体质,至今所有治疗费助听器费用特殊配方奶粉费等相关支出,仍由被告独自承担自2025年10月至今,对未满一周岁,身体残疾的孩子不管不问,既不出面探望,也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用原告通过更换婚房门锁,设置密码,安装摄像头等方式阻止,被告带孩子回家居住,其父母也以拉黑手机号等方式拒绝沟通,导致被告只能带孩子暂居娘家,生活窘迫原告提交的“心境(情感)障碍”诊断证明,系其婚前已存在的精神问题,与被告无关,其以此反诬被告实施暴力,完全是混淆是非,推卸责任3.自婚生女甲出生至今,其产检费保胎费治疗费助听器费用特殊配方奶粉费等所有开支均由被告独自承担,原告及家人未提供任何经济支持与情感关怀在孩子处于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最佳治疗期的关键节点,原告拒不露面,不支付费用,其行为已构成婚内遗弃,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被告同意离婚,但婚姻破裂的全部过错在于原告二被告同意婚生女甲由被告抚养,基于孩子特殊需求与法律规定,原告应支付8000元/月抚养费甲现年1岁1个月,系未满两周岁的婴幼儿,且确诊为双耳全聋,严重性过敏体质,需长期进行语言康复治疗与特殊护理每月8000元抚养费的主张具有充分事实依据甲的特殊身体状况导致其生活与治疗成本远高于普通儿童,.......
经审理查明:1.原被告于2023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24年10月18日育有一女甲,甲出生后被诊断为双侧感音神经性听觉丧失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在本案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婚生女由被告抚养
2.甲名下***************银行账户,于2025年7月23日收到郑州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转入5700元,于2025年7月25日收到原告父亲乙转入50000元,于2025年7月28日收到原告父亲乙转入10000元以上款项均被原告支取,被告要求原告予以返还,被告称乙转入的60000元系为给甲治疗疾病,但无证据证明
3.被告提交的加盖郑州市**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的《证明》内容为:社区居民乙张三甲三人均在社区正常享有门面房款及小组相关福利其中,2025年春节福利标准为每人1000元整,福利发放账户信息如下:甲同张三账户(福利统一转入张三账户)
4.被告称原告自2025年10月拒绝与其沟通,其于2025年11月11日支出照顾甲的保姆费10000元,为甲购买奶粉支出2940.59元,为甲购买奶粉护肤品支出12903元,为甲更换双耳助听器支出8000元6240元,于2025年10月14日11月4日12月4日各支付甲残联学费1900元,为给甲治疗疾病向亲戚借款50000元
另查明,位于郑州市**区**南街***号院6号楼2单元****室房屋,被告认可系原告父亲名下房屋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许离婚婚生女甲,双方均同意由被告抚养,故在原被告离婚后,甲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6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每周可不定期探望婚生女一次,每次不超过24小时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主张原告承担2025年10月1日之后甲产生的费用45783.59元借款50000元订制助听器费用48500元(被告称享受补贴后价格为24250元),其中被告向残联支付的学费5700元,被告称以后残联会返还,故不予支持;保姆费10000元不予支持;订制助听器费用被告称尚未付款,对于该费用及被告主张的甲后续康复费医疗费等,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处理;被告所称的借款50000元,原告不予认可,可由债权人依法主张,本案不予处理;其他费用合计30083.59元,本院支持由原告向被告支付一半费用即15041.8元被告主张对位于郑州市**区**南街***号院6号楼2单元****室房屋由其和甲享有永久居住权,该房屋涉及案外人利益,故本案不予处理被告要求将甲在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享有的相关福利直接转入甲专属账户,原告同意配合办理,双方可自行解决如后续原告不予配合,可由甲作为权益主体依法主张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甲的银行卡并返还金额67000元,在双方离婚后,原告应将甲名下***************银行卡返还给被告保管,对于67000元其中5700元系残联转入,原告称该费用系由其父亲出资预先支付后返还,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故对被告要求返还的诉求不予支持;另外60000元款项,被告称系原告父亲赠与给甲用于治疗疾病,未提供证据,故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
二.婚生女甲由被告李四抚养,原告张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月底前支付甲抚养费1600元至甲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张三每周可不定期探望甲一次,每次不超过24小时;
三.原告张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四15041.8元;
四.原告张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甲名下***************银行卡返还给被告李四保管;
五.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邵玉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