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玉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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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培训费,最终未通过可以要回吗?

发布者:邵玉香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30日 5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姜XX,女。

被告:深圳XX教育公司郑州分公司

被告:深圳XX教育公司。

作为原告代律律师,基本案情如下:

原告姜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培训费本金33400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4倍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学员协议》,约定原告缴纳培训费33400元,报名被告开设的202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培训班,若考试未通过被告全额退款。后原告未通过考试并于2021年9月2日申请退款,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退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

被告XX教育郑州分公司、XX教育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2021年1月17日,原告姜XX与被告XX教育郑州分公司签订《学员协议》一份,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参加被告培训,成功通过面试考试的(以《河南省2021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及《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公告公示为准,含补录和调剂等),被告不退还培训费,未通过的被告退还培训费33400元;2、退费时原告应向被告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全部缴费凭证等材料,被告收到后经核准无误将在30个工作日内按协议约定向原告退还相应费用;3、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赔偿最高限制不得超过全部培训费用的百分之二十;4、原告姜XX未通过河南省2021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5、2021年9月2日,原告姜XX向被告申请退费并提交退费资料,同日被告审核通过,但至今未向原告退还33400元培训费。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学员协议》、缴费凭证、河南省2021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准考证、面试成绩单、《河南省2021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周口市职位拟录用人员名单》、微信聊天截图、退费信息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原告姜XX与被告XX教育郑州分公司签订的《学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姜XX按被告设计的培训方案进行学习和训练后未通过目标考试,后按约向被告提交退费材料,被告XX教育郑州分公司应当按约向原告姜XX退还培训费用。被告XX教育郑州分公司系被告XX教育公司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由被告XX教育公司承担,故原告诉请被告XX教育公司返还原告培训费本金33400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被告XX教育郑州分公司申请退费,同日审核通过,被告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即2021年10月19日前退还,但被告逾期未退,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案涉《学员协议》违约责任约定明显过高,本案原告主张的利息实为被告未及时退还培训费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综合考虑被告违约时间及程度、原告实际损失,法院酌定利息以33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XX教育公司、XX教育郑州分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姜XX培训费33400元,并支付利息(以33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10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姜XX的其他诉讼请求。

邵玉香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在企业任职多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13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