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玉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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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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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第一次起诉离婚完胜(离婚+孩子抚养权+抚养费,都获得支持)。

发布者:邵玉香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8日 16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冯XX。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基本案情如下:

原告冯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

2、依法判决婚生子曹X*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每月2000元抚养费;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9月14日在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XX登记结婚,婚前于2011年6月7日生育一男孩曹XX。由于婚前双方认识时问短,怀孕并生育一子,便草率结婚、感情基础差。婚后夫妻双方不注意培养感情,感情一直不好。被告有家暴习惯,多次殴打原告,难以共同生活。双方于2017年初开始分居至今,双方基本无联系,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未支付过任何费用。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曹XX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微信向法院表示:我现在刚从浙江上广东,刚刚工作,可能回不了。至于她所说的离婚,我同意。未经允许四年不回家,我早就想离了。至于小孩。要离婚我要带回江西,别的要求没有。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初在杭州务工相识,之后确定恋爱关系,于2011年9月14日在江西省都昌县大港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双方于2011年6月7日生育儿子曹X*。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睦,于2017年12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儿子曹X*自原、被告分居至今一直由原告照顾生活,于2019年6月就读于河南登封市少林某武术学校至今。

另查明,曹**向法院出具了《意愿书》,明确了父母离婚后其自愿跟随母亲生活。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定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再者,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对于离婚也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综上,法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

对于儿子曹**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判决。曹X*已随原告在河南生活多年,期间由原告照顾,并于2019年6月就读于河南登封市少林某武术学校至今。原告为曹X*提供了较为稳定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曹X*与原告也培养了更为深厚的母子情。反之,被告近年来未与儿子曹XX共同生活,未培养深厚的感情。曹X*现已满十周岁,其也自际跟随母亲生活。综上,法院认为,为有利于曹X*健康成长,暂不宣改变其生活和学习环境,由原告直接抚养曹XX更为适宜。曹X*的抚养费由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负担1200元(酌定)。若日后出现原告不宜直接抚养曹X*的法定事由,被告可依法主张变更抚养关系。

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若双方日后对此产生争议,可依法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冯XX与被告曹XX离婚;二、儿子曹X*由原告冯XX抚养成人,由被告曹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负担抚养费1.200元直至曹XX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邵玉香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在企业任职多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13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