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玉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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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可以向他人提供的就业收取保证金的案例,驳回原告所有上诉

发布者:邵玉香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7日 823人看过 举报

2021-12-27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孙XX。

被告河南省XX公司,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基本案情如下:

原告孙XX诉被告河南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XX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公司履行责任,退还原告剩余2000元意向金;

2、由被告承担本次原告产生的诉讼费用。

本案相关情况

2021年4月18B,原告孙XX添加案外人王X微信号gdjy***,原告孙XX诉称王X自称系被告XX公司的工作人员,可向原告提供就业中介服务,并承诺服务过程中若原告对其提供的就业机会不满意可以全额退还意向金。原告孙XX于2021年4月19日向王X微信转账3000元。此后原告称因王X未能给其提供满意就业机会服务,原告要求王X退还3000元意向金。2021年7月27日,王X通过微信退还原告1000元,剩余2000元王X未再退还原告孙XX。原告索要未果,遂于2021年9月15日诉至本院。

庭审中,被告XX公司否认与王X存在代理关系,称与王X仅存在合作关系,就原告所称的代理关系问题,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XX公司另提交2021年7月27日下午16:07原告孙XX与被告XX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截图,原告所发的微信内容为:“由于我个人原因家里出现紧急情况,情绪不稳定,导致近两天跟XX人力公司及多位同事造成打扰,表示非常抱歉,经过与王X的充分沟通,已经达成友好协商,退我1000元意向金,并且给王X造成的损失表达歉意,我没有换位考虑各位的心情,此事情在王X退款1000元意向金以后,作为终结,不会再与任何一位再提及此事,也不会再打扰各位,望谅解。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孙XX通过与案外人王X沟通联系并向其转款3000元意向金,之后亦系王X通过微信退还了原告1000元意向金。被告XX公司既未与原告达成提供就业机会服务的合意,又未收取原告任何费用。原告孙XX虽诉称被告与案外人王X系代理关系,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孙XX请求被告XX公司返还剩余2000元意向金,证据不力,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XX全部诉讼请求。

邵玉香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在企业任职多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13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刑事辩护、经济犯罪、知识产权
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13 离婚、继承、刑事辩护、经济犯罪、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