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山东XX公司
被告:刘X。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基本案情如下:
原告山东XX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51109.93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滞纳金(2018年6月16日起51109.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追索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1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成功申请一笔贷款。依据《借款合同》,若被告违约,应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全部本息、逾期违约金及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依据合同约定,若被告逾期,应支付滞纳金。出借人已依约履行放款义务。被告未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后转让方将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债转通知了被告,原告已依法获得对被告的所有债权。
被告刘X未到庭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5日,被告通过深圳XX**某某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运营的“某某”手机APP申请借款,操作成功后订立《“某某”额度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为深圳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贷),贷款金额55000元,贷款期限12个月,利率按照月利率2.9335收取,按月计息,利息从贷款划离贷款人账户之日起按贷款余额和期限计算至贷款全部结清之日止,逾期还款,滞纳金以贷款余额为基数,以滞纳金率为系数,按天计算。逾期30天以上的,滞纳金率为每天0.2,贷款本息分为12次偿还,除首期外,按月等额还款,还款日为每月的15日。如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视为违约,违约应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全部本息、逾期违约金及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该款项于2018年5月15日放款至被告的银行账号,被告于2018年6月15日之后不再还款,截至目前,被告已还本金3890.07元,剩余本金51109.93元未还。深圳XX研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小贷)于2019年11月20日作为转让方与原告山东XX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原告取得该笔债权的权利、所有权、利益和收益。
法院认为,被告通过“某某”APP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某某”额度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贷款人原**小贷已按约定发放了贷款,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深圳XX研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小贷)将其债权转让给原告后通知了被告,原告作为债权受让人,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未还本金51109.93元、利息、逾期违约金及滞纳金,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违约金、滞纳金标准之和已远超年利率24,原告自行下调
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法实现债权,依据合同约定,律师费应由被告承担,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5100元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XX公司借款本金51109.93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滞纳金(以本金51109.93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XX公司律师费5100元。
邵玉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