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玉香律师
邵玉香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河南-郑州专职律师
18538195533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2:00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如何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发布者:邵玉香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4日 834人看过 举报

2021-02-04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施X,女,汉族,1980年3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张**,XXXX律师。

被告李X1,男,汉族,1979年6月1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王X,XX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XX,XX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子女李X2随原告共同生活;3、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李X2。婚后,被告在外承包工程,对原告和孩子漠不关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了孩子回归家庭。

经审理查明:

原告施X与被告李X1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李X2。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引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其婚生女李X2正在上学,正值孩子身心成长和学习习惯养成的关键时期,原、被告应共同努力,给孩子创造一个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今后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夫妻感情是可以恢复的。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施X与被告李X1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施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XX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XX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邵玉香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在企业任职多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13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刑事辩护、经济犯罪、知识产权
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13 离婚、继承、刑事辩护、经济犯罪、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