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邵玉香,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5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3万元律师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向被告购买油卡,并转账支付50万元,被告收到款项后并未履行,于2019年11月1日原、被告友好协商,之前转账的50万元转化为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19年11月15日之前清偿,未如期还款将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函费等,并自2019年11月15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均不履行,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某辩称,其对50万元借款本金无异议,对利息及律师费有异议。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双方是合伙关系,借条是在原告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其给原告的投资分红远远高于原告所说的两分的利息。
原告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规则,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18日原告分三笔向被告指定的孟华丽账户转款500000元用于购买加油卡,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供应加油卡,于2019年11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因油卡事,欠陈某500000元钱,最迟2019年11月15日还清。款项打入王某指定账户,孟华丽银行账号:62×××37,支付账号:陈某62×××40,如到期未还清,愿承担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欠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利息从2019年11月15日按照月息2%计算,直至欠款还清为止”。被告自2019年10月18日陆续向原告偿还109480元,根据先息后本的原则,截止2020年1月19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40926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购买加油卡为由发生资金往来,被告未向原告提供油卡后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款5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15日起到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经本院计算被告尚欠原告本金409264元,并支持以40926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原告主张律师费30000元,与利息合计超过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借条是在胁迫情况下签字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409264元及利息(以40926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邵玉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