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玉香律师
邵玉香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河南-郑州专职律师
18538195533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2:00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案件

发布者:邵玉香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2日 651人看过 举报

2021-02-02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夏某曾用名夏*),男。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传唤到案,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邵玉香,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刘某、夏某在郑州市利用个人身份信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出卖获利。同时,被告人李某、刘某、夏某多次组织被告人崔**、方**、江**、翟**、冀**、靳**、王某1、郭某1、刘某1、张某2、周某2、钱某2、李某2、李某3、彭某1、華某、徐某4、王某4利用各自的身份信息,在郑州、重庆等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出卖获利。

......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夏某、崔**、方**、江**、翟**、冀**、靳**、王某1、郭某1、刘某1、张某2、周某2、钱某2、李某2、李某3、彭某1、華某、徐某4、王某4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李某、刘某、夏某组织他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夏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本案二十一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刘某、夏某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方**、江**、翟**、冀**、靳**、王某1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1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1、张某2、周某2、钱某2、李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3、彭某1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華某、徐某4、王某4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遂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二十一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

被告人夏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夏某虽在2019年年后就被拉入群,但夏某在武汉解封之后于2020年4月15日抵达郑州,到郑州后在宾馆隔离至2020年5月1日,5月21日便被传唤到案,其从事时间短,只是招揽客户,具有极大可替代性,应属于从犯;2.被告人夏某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应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夏某办理工商手续、对公账户共5套;4.夏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刘某、夏某在郑州市利用个人身份信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出卖获利。同时,被告人李某、刘某、夏某组织被告人崔**、方**、江**、翟**、冀**、靳**、王某1、郭某1、刘某1、张某2、周某2、钱某2、李某2、李某3、彭某1、華某、徐某4、王某4利用各自的身份信息,在郑州、重庆等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出卖获利。

......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李某、夏某、刘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吴俊涛、李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工商信息等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李某、刘某、夏某的辩护人辩称三被告人听从老板指挥,起到辅助作用,均系从犯的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刘某、夏某明知其上家组织他人利用各自的身份信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出卖获利,仍协助上家或组织他人到工商局、银行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或发放下家住宿费和生活费、邮寄营业执照等,行为均积极主动,均应认定为主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上家小。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夏某的辩护人辩称夏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夏某系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自首。

关于被告人冀**、王某1、郭某1、刘某1、张某2、周某2、钱某2、李某2、彭某1、華某、徐某4、王某4的辩护人辩称上述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经查,冀**等被告人看到网络上发布的招聘信息后主动联系上家,按照上家安排办理并出售营业执照,主观上对办理国家机关证件并出卖系明知,客观上行为积极主动,不应认定从犯,但均系根据组织者安排办理营业执照,作用较组织者小。被告人周某2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找人办理营业执照并收购,行为积极主动,应认定主犯。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当庭辩称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出卖套数较多,刘某实际出卖2套、夏某实际出卖5套、崔**实际出卖3套、江**实际出卖4套、翟**和王某1实际各出卖3套、李某3实际出卖1套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当庭表述的买卖套数系上述被告人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为法人的营业执照套数,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部分办理的营业执照并无证据证明已出卖给他人,该项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辩护人辩称上述各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获利较少,除被告人江**、彭某1外其余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的意见。经查,上述各被告人均根据组织者安排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出卖后获利,获利不大,且被告人当庭均表示认罪认罚,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被告人江**、彭某1有犯罪前科,被告人李某2曾受过行政处罚,被告人周某2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本院在量刑时亦予以考虑。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三、被告人夏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二十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手机、电脑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邵玉香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在企业任职多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13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刑事辩护、经济犯罪、知识产权
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13 离婚、继承、刑事辩护、经济犯罪、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