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违约金的金额应当与造成的损失相当。当违约金过低或过高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调整。
然而,法院并不会主动调整违约金,这一行为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要求法院调整违约金。
这样的规定强调了合同自由原则,即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法院通常不会干预。
此外,当违约金的数额未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时,它等同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民法典》中关于违约金的相关法律知识涉及合同履行不当引起的损失赔偿和违约金的约定。
1.第五百八十四条明确指出,违约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预见到的可能损失。
2.而第五百八十五条则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若违约金与损失不符,当事人有权请求调整。
特别地,对于违约金的性质,关键在于正确解释《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的规定。
合同违约金的计算首先依据合同双方的约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或者过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调整。在没有预先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金通常等于实际经济损失。
法律规定对于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引起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对于欺诈行为,需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整体来看,违约金的支付须基于双方协商,且金额不得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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