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媛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0411******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唯一住房能被执行么?

发布者:王丽媛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4日|分类:法律顾问 |531人看过

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也可以被执行。

20155月5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复议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此,即便是没有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若被执行人存在上述几种情况,法院依然可以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