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媛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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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股东可不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发布者:王丽媛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2日|分类:公司法 |2302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2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利申请追加股东,也可以变更被执行人为股东。股东需要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保持独立,否则就会被认定为财产混同,从而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在民事法律关系上被称为“揭开法人面纱”。

因此,债权人要善于利用法律规定,扩大承担债务责任的人员范围,从而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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