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执行案件的时候会遇见法院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的案件,可当事人却不理解终结执行到底是什么意思!我们就来梳理一下,终结执行是什么?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以终结执行结案?又有哪些情况可以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149条规定,终结执行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并已由执行法院受理的;
(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四)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
(八)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九)特定物的执行中,特定物毁损、灭失,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又不能协商一致的;
(十)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决定重新仲裁的;
(十一)公证债权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又提起诉讼且诉讼案件已经被受理的;
(十二)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符合本规范第1024条(1024.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终结执行,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规定情形的;
(十三)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那终结执行后是否可以恢复执行呢?有两种例外情况是可以恢复执行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撤销(撤回)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本规范第22条第1款、第2款(22.申请执行时效的一般规定,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的,因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