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后,执行措施如何进行?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继续履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2、恢复执行及财产线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 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官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因此终本之后,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尽快联系原执行法官或者执行局线索组。
3、执行和强制措施效力的延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继续有效。但需提请注意,一定要关注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的查封期限,在查封期限到期前申请法院续封,以免造成损失。
4、终本后不影响续封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