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月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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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与李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月雯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9日 6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81民初1612号

原告:中国X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XX市天元区嵩山路205号耀华锦园1.2栋104、204。

负责人:戴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李XX,女,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原告中国X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X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X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常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XX

书 记 员 陶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杨月雯律师,联系电话:17680250317,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南昌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通过法律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株洲
  • 执业单位: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220********9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侵权、劳动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