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年01月07日 168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刘某在电子娱乐城娱乐后,向该电子娱乐城工作人员索要钱款,称如不满足自己要求就举报电子娱乐城存在赌博行为,影响电子娱乐城经营活动。在刘某的胁迫下,该电子娱乐城法定代表人王某授意工作人员将3万元转到刘某指定的微信及支付宝账号内。过后,被告人刘某又多次拨打110举报该电子娱乐城存在赌博行为,王某遂报警,民警将刘某传唤到案。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人刘某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辩护人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亦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刘某当庭自愿认罪;2、刘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3、刘某的主观恶性不深;4、刘某庭前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赃;5、刘某虽因犯同类敲诈勒索犯罪被北京法院处罚,但该敲诈勒索犯罪发生在本案之后,不宜认定为前科。综上,建议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存在赌博行为的方式,向他人敲诈勒索钱款3万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退缴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还有同类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本案审理期间相关事实情节已发生变化,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不再适当,本院酌情调整。辩护人以刘某具备坦白及退赃等情节为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三)裁判结果
1、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被告人刘某退赔在案的人民币三万元,发还被害人王某。
三、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的详细过程,安抚当事人情绪,提供法律意见;为当事人寻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查看相关的案例及资料,详细制定了辩护策略;最终在庭审中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