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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部部分案例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592人看过


1. 成功代理某夫妻共同债务案。男方主张女方应当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140万元共同债务,并出示5份借条。作为女方代理人,我方认为,借条是被告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所负的债务,女方对借条均不知情,且男方未能提供相关流水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存在借款事实,更不能证明存在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对于被告主张的14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不予认可,我方胜诉。对方服判,未上诉。

 

2. 成功代理某丈夫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男方拒绝向女方告知其工资卡账号及收入等情况。离婚时,作为女方代理人,我方律师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出被告2年收入情况、内部股份及其分红、年终奖金合计110万余元并股票总资金42万余元等。最终,法院判决离婚,女方合计分割得到76万余元,我方胜诉。男方服判,未上诉。

 

3. 成功代理某离婚8年后的支付抚养费案。离婚协议约定,女方抚养儿子,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每月十日前支付,男方对孩子享有探视权。但2011--2019年间,女方拒绝男方周末与孩子相处的请求,甚至不同意男方探视孩子,拒绝接听电话,不回复短信,最后带着儿子搬家也不曾通知男方。2011年至2019年期间,男方无法联系女方和孩子。作为男方代理人,在女方起诉支付抚养费时,我们主张被告仅需支付的起诉时前三年(2016--2019)未超过3年诉讼时效的费用,得到法院支持。

 

4. 成功代理某分居四年的离婚案。男方因工作原因,常驻外地工作。女方起诉称,双方在被告调往外地工作前,已经分房起居,双方感情岌岌可危。男方调往外地工作后,双方感情并未好转,双方的联系也仅仅是围绕婚生子,女方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作为男方代理人,我方提出男方并非自愿分居,属于因工作调动的“被分居情形”,分居不应认定为感情不和;男方十分关爱女方及其家里人,与其家人定期保持联系,回家均参与双方的家庭活动,女方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并无证据;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第一次起诉应当判决不离婚等事由,最终法院不准予离婚,我方胜诉。

 

5. 代理某夫妻分居导致离婚,并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案。因夫妻矛盾趋于激烈,男方独自搬离婚房;女方起诉离婚,并主张男方支付离开期间24个月的192000元孩子抚养费。作为男方代理人,我方主张,男方虽然搬离家庭,但仍然每月按时偿还19000元的房屋贷款,并且男方每月还需偿还车辆贷款4000元,以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被告仍在履行家庭责任,让男方支付抚养费,忽略了男方的其他付出,割裂了家庭生活的整体性。法院判决离婚后,对19万余的抚养费不予支持。我方胜诉。原告服判,未上诉。

 

6. 成功代理某夫妻共同购房离婚案。婚前,男方出资170万元,女方出资50万元,合计220万元首付款购买时价610万的房产一套,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主张房子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作为男方代理人,我方认为男方的出资份额约占首付款77.3%,女方的出资份额约占首付款的22.7%;房屋还贷日产生于婚后,婚姻存续期间,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还贷,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每人占50%份额。折合下来,男方占产权份额的71.3%,女方占产权份额的28.7%,应按该比例分割涉案房屋。

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按被告所占28.7%的产权份额,根据市价折价补偿给被告。被告不服判,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7. 成功代理某农村自建房,离婚不宜用于分割案。2009年,男女结婚。20145月,男方农村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屋被评定为危房,不宜居住。申报重建后,于20151月盖成3层小楼。20195月,女方起诉离婚,要求男方需支付修建费用及装修费用的一半,合计40万补偿给原告。作为男方代理人,我方律师主张,原告仅声称农村自建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无相关证据证明系其共同出资所建,且男方有《居民建房用地申报审批表》,建房户登记为男方父母,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离婚后,认定自建房系被告父母申请,因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我方胜诉。原告服判,未上诉。

 

8. 成功代理某分居2年离婚案。男方认为女方出轨,对女方多次施加家庭暴力。女方搬走,双方正式分居。期间男方多次致电女方进行语言侮辱并威胁其生命安全。女方提起离婚,男方坚持二人属于“周末夫妻”。作为女方代理人,通过律师令,查出男女住所步行路程仅需10分钟,且男方在庭上无法正确说出女方的地址,最终男方承认分居事实。后,法院认定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夫妻感情破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我方胜诉。对方服判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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