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后不能仅以另一方的数次还款行为就认为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出借人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支持其有关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
案例索引 《秦*、熊**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2196号】
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借款后能否基于另一方的数次还款行为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意见
(一)关于是否分为两期借款。案涉借款从发生时间看能够认定为两笔款项。秦*与熊**之间存在多次借款转账行为,2014年10月24日、2014年10月27日、2014年12月5日,秦*分别向熊**转账500万元、1950万元、100万元,在此期间直至2015年3月25日案外人钟旼以及熊**向秦*转账的款项明显多于秦*向熊**出借的款项,熊**具有偿还本息的意思表示。且2014年11月26日的短信记录也能够佐证该时间段的借款应为有息借款。熊**于2015年3月25日向秦*转账2630万元应为主动偿还前述债务,而2015年3月27日,秦*再次向熊**转账2530万元的行为应视为再一次形成借款关系,2530万元的款项给付时间发生在熊**还款2630万元之后的三天之内,无法认定2015年3月27日的借款系对2014年10月至12月借款的继续增加。原审法院将双方的借款分为两期具有合理性。
(二)关于案涉第二期款项的利息。秦*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对于该期款项约定了利息,虽然其提交的自2015年7月至2018年6月熊**支付的10笔款项中有3笔注明“还本金”,尚不能直接推断出其它7笔款项的给付应为还利息或者含有还利息的意思表示。江西高院依据审理查明的2015年3月27日的借款、借期为三个月的事实,依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借期内为无息借款并无不当。同时,因熊**未能及时还款,江西高院要求熊**向秦*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亦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三)关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熊**以个人名义向秦*借款,秦*仅以万梅珍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秦*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支持其主张。(四)关于是否存在超诉请判决。秦*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熊**还本付息,是对长期借款关系的整体诉请,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双方前后两期款项关于利息的约定并不一致的事实,从而分别作出判决,均在秦*提起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内,且符合法律关于利息标准的认定,并非超诉讼请求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