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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项目未参保工伤保险,总包与劳务分包连带承担工亡赔偿责任

发布者:祝辉良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2日 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某建筑总承包企业承接住宅建设项目后,将水电劳务作业合法分包给一家劳务公司,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项目开工前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一次性代缴项目工伤保险,劳务分包单位也未单独为务工人员缴纳职工工伤保险。 一名水电务工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长期在该项目工地提供劳务,约定按日计薪。某日该务工人员外出作业时突发身体不适,送医抢救当日心源性猝死。人社部门经调查认定其情形视同工伤,劳务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一审、二审及再审申请,最终高院裁定驳回再审,工伤认定文书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死者配偶、父亲、儿子作为近亲属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以及三名亲属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并要求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中法院核算死者生前月平均工资,结合法定标准核算各项工亡待遇;经审查,死者父亲年满 60 周岁、儿子未满 18 周岁,符合申领供养抚恤金条件,配偶未达法定申领年龄且无证据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不予支持抚恤金请求。法院最终判决劳务分包公司全额支付各项工亡待遇,总承包单位对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诉讼费用由两家企业与原告按比例分担。

律师专业点评

本案是建筑业农民工工亡赔偿中总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典型裁判案例,核心裁判逻辑贴合建筑行业工伤保险专项管理规定。首先,劳动关系归属清晰,务工人员与劳务分包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用人单位负有法定参保义务,未参保则全部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这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的基础规则。 其次,建筑业项目参保具有强制性,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统一代缴项目工伤保险,覆盖所有分包务工人员,该规定属于保障建筑工人权益的强制性管理要求,司法实践中可作为裁判说理依据。本案总承包企业未落实项目参保义务,客观导致工亡后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赔付,法院据此认定其连带担责具备充分法律支撑。 同时法院严格界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条件,严格依据部门规章审查亲属年龄、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三项核心要件,区分符合与不符合申领资格的家属,核算标准严格按照工亡职工月工资法定比例计算,且多亲属抚恤金总额不突破职工月工资上限,裁判尺度规范统一。行政诉讼确认工伤认定程序轻微违法但不撤销文书,工伤结论持续有效,为民事赔偿奠定事实基础。

企业与务工人员法律建议

对建筑施工企业

1.总承包单位务必落实项目工伤保险代缴义务,项目开工前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用,完成全员参保,不可通过分包合同约定免除自身参保责任;

2.劳务分包单位需为自有务工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留存工资发放、考勤、劳动合同完整凭证,规范留存用工证据;

3.发生职工突发疾病伤亡事件,第一时间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出勤记录,配合人社部门工伤调查,及时沟通赔付事宜。

对建筑务工人员及家属

1.入职时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留存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地出入证明等用工凭证;

2.发生工伤、工亡情形,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对认定结果不服可依法走复议、行政诉讼途径;

3.申领工亡待遇时,完整准备亲属关系、年龄、无劳动能力相关证明材料,区分符合抚恤金申领条件人员,同时可一并主张总包与分包单位连带赔偿,最大化保障赔付执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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