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斥巨资购买毒品却发现是冰糖,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者:杨莎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1864人看过

 无意间听到这样一则新闻报道:台湾警方在饭店查获一饭店毒趴,当场抓捕陈姓主嫌同伙及买毒者共8人,查扣一批第二级毒品安非他命、毒咖啡包及毒咖啡包分装袋等物。警方经检查后发现其中一包毒品竟是冰糖,23岁的陈某得知后当场哀嚎,并怒称:买卖了百余次毒品,这次自己却被骗了;警方都不禁调侃,花15000元买冰糖,真是亏大了。

 那么问题来了,陈某购买的毒品是冰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我们先来看看我国《刑法》中关于贩卖毒品罪的相关规定: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刑法理论,要构成贩毒罪,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六周岁;但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贩毒罪,只要是年满十四周岁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2、主观上出于故意。

 贩毒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且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3、客观上实施了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

 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的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以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以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以通过间接方式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4、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由于鸦片、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因此国家对此实行严格的管控,而贩卖的行为恰恰违反了国家的管理制度;同时毒品的流入,会严重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

 对比上述构成要件,许多人会说,虽然陈某已经年满23岁,符合贩毒罪的主体要求,但是陈某实际上购买的确实冰糖,并非毒品,而贩卖毒品罪的对象限定为毒品,因此陈某的行为无特定的犯罪对象,也未侵害管理制度和他人身体,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我要告诉大家的是,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很多人表示不能理解,下来笔者从法律的角度为大家进行解答。

 首先,陈某在客观上实施了为贩卖而购买毒品的行为,虽然其购买的冰糖是假毒品,但是其主观上追求的是购买真毒品的目的,且在贩卖时认为自己购买的是真毒品,因此其主观上是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同时,陈某在客观上实施的也是贩卖毒品的行为,只是其对毒品真假的事实发生了错误的认识,而使贩毒未得逞,但其主观恶性与客观贩卖行为与贩卖真毒品的行为并无不同,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仅是因为对犯罪对象认识错误,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在刑法理论上我们将其称之为“对象不能犯”,以犯罪未遂进行处理。

 因此,陈某所购毒品系冰糖的行为并不影响其贩卖毒品罪的成立,该部分仅是未遂而已。

 既然陈某的行为已经受到法律的制裁,那用冰糖充当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提到: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若陈某的出卖人明知是冰糖还将其作为毒品出售给陈某,那么其行为就构成了诈骗罪。

 最后,笔者再提醒大家一句,《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毒品十分危险,大家一定要远离,珍惜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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