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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芦某麒与被告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

发布者:胡洋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1日 12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芦麒与被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芦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借款 105818.19 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年利率 10.8%计算,自 2022 年 12 月 10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 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 年 5 月至 7 月,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 16.5 万元。其中, 原告通过浙江网商银行贷款 8 万元,年利率为 10.8%;通过建行 贷款 5 万元,年利率为 4.19%,被告承诺所有贷款由其按月偿还。 截止 2022 年 11 月 25 日,被告还欠 105818.19 元未还。贷款期 限届满后,被告迟迟不予归还,甚至拒接原告电话,其行为严 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康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芦麒、被告康系朋友关系。2022 年 5 月至 7 月,被告康因生产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芦麒借款。 分别为:1、2022 年 5 月 10 日原告转账 8 万元给被告;2、2022 年 6 月 22 日原告给被告转账 3 万元;3、2022 年 6 月 29 日转款 2 万元和 1 万元;4、2022 年 7 月 12 日转 5000 元;5、2022 年 7 月 14 转账 1 万元;6、2022 年 7 月 10 日微信转账 1 万元。共 计 16.5 万元。其中原告部分借款来源包含:1、2022 年 5 月 10 日,原告通过浙江网商银行贷款 8 万元,年利率为 10.8%,共 10 期,网商贷款约定每月 10 日还款。2、2022 年 6 月 21 日, 通过建行贷款 5 万元,年利率为 4.19%,共 60 期,每期 1008.33 元,建行贷款约定每月 14 日还款。上述贷款前期被告康按月 支付给原告,由原告来偿还。后期被告未向原告还款。截止 2022 年 11 月 25 日,被告未还原告借款 105818.19 元(借款现金 1 万元、浙江网商银行贷款 40360.04 元、建行贷款 55458.15 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浙江 网商银行借据、还款记录、中国建设银行借款截图等证据证实, 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康向原告 麒借款 16.5 万元,尔后被告康偿还部分借款。现原告芦麒持双方聊天记录向被告主张债权,于法有据,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没约定,被告应从原告主张之日(2023 年 1 月 17 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被告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 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 本判决 生效之日 起十日 内偿还 原告借 105818.19 元及利息(利息从 2023 年 1 月 17 日起至实际还清 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 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208 元,保全费 1049.09 元,均由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 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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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万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20********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商标、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