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特许经营加盟店越来越普及。而真正具有加盟资质符合加盟条件的加盟商少之又少。消费者在加盟时往往被业务人员的各项虚假承诺蒙蔽,冲动下交了加盟费,想清楚后返回还来的及吗?
标的额虽小,法律关系并不简单
就本案来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加盟费5万元。但是,合同已经签订,金钱也已交付,要钱谈何容易。原告认为是对方欺诈自己才交付钱财。所以要求按照合同欺诈的原则全额退款。而本案案由是加盟合同纠纷。
委托律师,寻找突破
原告在签订合同第二天就发现自己被骗,对方根本就不具备“金陵鸭血粉”的品牌权利。随即找被告协商退款,但是被告根本不理会,并且故意拖延时间。原告无奈找到了笔者代为处理,笔者在第一时间了案情、查阅被告信息。并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律师函,并作为后续诉讼的证据,证明原告对解除的损失降到最低。那么解除的依据是什么呢?欺诈还是根据加盟合同纠纷的“冷静期”的规定?
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可知合同欺诈认定相当严格。笔者再三斟酌认定采用“冷静期”的规定,并尽快准备了起诉材料去法院立案并进行了财产保全。笔者认为,第一、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冷静期”的规定;第二、被告并不具有“金陵鸭血粉丝”品牌权利;第三、被告未有任何损失,应当全部返还加盟费。庭审中,法官对被告代理人的各项答辩意见也未认可,采纳了笔者的大部分代理意见。但对于原告在此次加盟合同中的过错给予了一定的惩罚,酌定判决被告返还90%的加盟费。自此,本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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