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是法律对一个行为最为严厉的否定性评价。无效就意味着一个行为不会获得法律的保护。在现代法治国家,社会主体的一言一行都需要遵循法律规定,逾越法律底线、超过法律范围不仅会丧失权利,还会遭受法律的惩治。遗嘱的无效,最明确的后果就是否定遗嘱内容,遗嘱中对遗产的处理方案不会获得保护,全部或者部分遗产将根据法定继承等方式处置。遗愿未能得偿,从哪一个方面都不是一件令人愉悦的事情。因此,订立遗嘱的核心考量一定是确保遗嘱能够产生效力,不要触碰遗嘱无效的红线。
《民法典》规定了四种遗嘱无效的情形,这四种情形属于遗嘱的实质无效,出现这些情况,遗嘱当然无效,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和补救措施。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之所以遗嘱无效是因为《民法典》不认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作出立遗嘱这一法律行为的资格,即使立下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民法典》也不认可其效力。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欺诈指的是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例如,长子编造谣言称,次子逢人便说绝不养老,要与父亲断绝关系,致使父亲心灰意冷立下遗嘱将财产全部给长子继承,此时父亲虽然自愿作出遗嘱,但是作出遗嘱的基础是听信了长子编造的谣言,属于受欺诈的遗嘱。胁迫指的是一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例如,儿子到父母家打砸一番,并告诉父母,如果不写下遗嘱把房子给儿子,就三天两头过来闹,父母迫不得已订立遗嘱。这些遗嘱究其根本都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心想法,《民法典》不认可其效力。
3.伪造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就等于遗嘱人没有订立遗嘱,假的遗嘱自然没有法律效力。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对遗嘱部分内容进行篡改和伪造遗嘱性质一样,都不是遗嘱人的想法,《民法典》不认可其效力。当然,如果遗嘱本身是有效的,那么未经篡改的内容属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只有篡改部分无效,未篡改部分仍然有效。
当然,《民法典》第1143条只是规定了专属于遗嘱无效的情形,遗嘱作为一项法律行为,其效力不仅仅受到《民法典》第1143条的约束,《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所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如果遗嘱有符合该部分规定的情形,也可能导致无效。例如,《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如果遗嘱指定子女继承父亲私藏的手枪一支,子弹十发,由于我国严禁枪支弹药在社会上流通,因此该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再如,立下口头遗嘱后,如果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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