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或知悉合同受疫情影响履行困难后,企业首要的就是要及时采取适当减损措施,如变更交付方式、延长交付期限、及时处理易损易耗标的物等,防止损失扩大,避免加重自身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若未及时通知,导致对方未能减轻损失的,则该部分损失不能主张适用不可抗力。对于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通知,但为促进合同的协商变更和解除,尽可能减少己方和对方损失,受影响的企业也需要及时把合同履行困难情况告知合同相对方。尽早理清合同履行困难的相关事实,提早规划,尽快评估此次疫情爆发对已签订合同履行的现实影响和潜在影响。如果疫情防控并未构成对合同履行的实质性影响时,务必保持诚信,按约定履行,同时,及时调整生产经营,尽量采取不同的补救履行方式,为后续责任分担做好准备。
无论是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最终都还涉及对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判定,若想尽可能减少己方承担的法律责任,还需要进一步证明本次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在这次疫情中,应注重以下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一是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或不足以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如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二是双方沟通协商所产生的证据(如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特别是双方重新协商的相关内容和材料;三是证明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明显不公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变更后的合同具有公平性的证据。疫情暴发后拟签订合同的,应结合行业、地域和交易本身的实际情况,充分评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可能给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并事先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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