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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加盟费还能退还吗?

作者:黄婷婷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00次举报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加盟商往往因为经营原因合同履行不下去,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目的就是退还加盟费,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中往往约定了这样一个条款“加盟费一经收取概不退还”,根据该约定,加盟费真的就不能返还了吗?

研究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加盟费的性质。
实践中,特许双方只是约定加盟费一次性支付,往往并不清楚加盟费的性质。有的把加盟费看做特许权使用费的一部分,有的把加盟费理解为合同保证金。因此,在特许经营合同提前解除时,特许双方对加盟费应否返还产生较大的争议。然而,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对加盟费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特许经营的合同的本质就是以特许权的授予为基础的合同关系,即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产品配方、商业模式等商业特许经营资源,以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方式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而加盟费就是被特许人为获得这种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对价。故基于加盟费的性质,行业国际惯例也是尊重“被特许人获得商业特许人经营资源后加盟费不再退还”的基本事实的。
那么,加盟商要求解除合同,加盟费用就一律不退还了吗?加盟费收取后,概不退还,类似这样的条款内容,是有效的吗?
关于加盟费收取后,概不退还,类似这样的条款内容效力问题
实践中,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一般都是特许人制定并提供的标准文本,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特许人关于“加盟费”在任何条件下不予退还的规定,因此受到法律规定的诸多限制和涉嫌违反公平原则,常常会被认定为无效。根据《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 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因特许人的原因未成立、未生效、无效、解除或撤销,或者因被特许人的原因终止履行,被特许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特许经营费用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实际经营期限、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返还的数额、比例或方式”。该条实质上就否定了“加盟费在任何条件下不退还”条款的效力。且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不同于普通合同纠纷,在实践中给与了加盟商倾斜性保护,合同中加盟费一经收取概不退还的约定多数会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其对加盟商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方面根据加盟费的性质,加盟费不应退还,另一方面“加盟费任何条件下不予退还”条款无效,那么加盟费到底应不应该退还呢?这就需要结合实际进行分析。
关于合同解除,加盟费是否退还问题
既然加盟费是被特许人获得无形财产使用权以及享有商业特许经营资格所需要付出的对价,只要被特许人资格、权利已经被赋予且能够充分享有时,他所交纳的加盟费权益就已经用尽,根据行业惯例,加盟费可以不退。即如果已经提供给加盟商充分的服务,或者开业后特许人无重大过错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加盟商退还加盟费的诉讼请求。
反之,如果被特许人缴纳了加盟费,因为特许人的原因自始至终没有取得商业特许经营资格,未能使用商业特许经营资源进行经营,则可因加盟费对价享有不充分而形式返还请求权。
综上,特许经营合同提前解除,加盟费是否退还的核心在于特许人是否向被特许人交付商业特许经营资源,作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保留好相关交付的证据,以免产生纠纷及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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